南昌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开透明、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规范。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由各处室、院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处室负责人、学院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公开统一公开的内容,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其他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和分管宣传部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定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检查学校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协同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程序呈报校领导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四)校内广播、电视;
(五)公告栏、电子屏幕;
(六)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七)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接收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单位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有关单位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学校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统一参加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其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10月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10月底前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学校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向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收到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党群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