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部门规章制度
南昌理工学院公文管理制度
日期:2018-05-26 16:49:44  浏览量:1926

南昌理工学院公文管理制度

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方针、政策、布置学校重要工作,发布学校规章制度的一种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

    一、行文原则和范围

    1、向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联系;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全校工作计划,总结,任免校内干部;颁发、修改、废止学校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奖惩决定;全校性重大问题的通报等,均以学校名义行正式文。

    2、各处(室)、分院不得越级行文上报。

    3、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在未得到批复前,一般不抄送下属单位。

    4、向上级行文,一般应用组织名义,不要报送上级领导个人。

    5、学校党委、行政应分开行文。根据需要可两办联合发文。

    6、学校正式文件、函、便函等,均须由拟稿人定准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校内发文原则上全部通过综合办公软件无纸化运转(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单独印制纸质文件)。党政办负责文件的编号、打印、盖章、发放、存档。

    二、公文拟稿、审批程序

    1、以学校名义报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下发校内各处(室)的公文,根据其业务内容,由相关处(室)拟稿。

    2、处(室)草拟的文件,一律送党政办复核;并由校党政办呈送有关校领导审批签发。若需有关处(室)会签的,应先会签,然后送校党政办复核,再送校领导审批签发。学校内部发文,至少经分管副校长签发;对上级发文的,必须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

    3、凡已向全校部署了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会议文件一般不重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4、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原则上不得改动,如须删改,须经原签发人同意。

    三、公文的处理

1、 凡收到的一般公文、重要文件等登记编号后由党政办主任签转分管领导,由党政办呈送主管校领导阅批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处(室)、院(部)办理。除涉密文件外,原则上全部通过综合办公软件进行流转处理,各处(室)、院(部)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专人负责文件的签收工作。 并认真做好文件的登记、编号、阅办、存档。

2、处(室)、院(部)应及时将文件的办理情况向党政办反馈,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党政办主任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办理完毕,党政办应填写完成情况和日期。

3、 需要答复和急办的公文要力求迅速处理,党政办要单独登记,注明承办处(室)、要求完成日期等内容。特殊情况下,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可以先发有关部门办理,后按规定进行运转。    

4、 发出的公文和归档的公文要加盖公章。

    四、贯彻执行

    公文管理制度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全校各处(室)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向主管校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