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加强和改善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南昌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受理事会聘任后,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并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处理校务工作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享有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及理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
(二)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制定的学校发展规划及其他决定;
(三)组织、拟定、修改学校规章制度,报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定教职工岗位编制数和工资标准,报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理事会审定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管理的预算内的资金(项目单笔支出逾五万元人民币或批量十万元人民币,应和学校理事长商定);
(九)向党委会提出党的总支或支部书记任免的建议;
(十)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
(十一)行使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每一年度应向理事会报告一年来学校改革发展、财务收支、基础建设及重大项目投资与实施、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议。
校长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应当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校长应当配合学校党委开展工作。校长应当接受党委及督导专员的监督,应督导专员的要求,就办学定位、办学行为、办学质量、师生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报告。
第六条 校长应当支持学校每年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民主监督机制得以充分发挥。
第七条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向理事会建议,聘任副校长若干名。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协助分管学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所分管的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会议的决定,有执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力。重要问题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
第八条 校长应当完善学校的行政工作体系。
行政处(室)室是校级行政的职能机构,一般由综合协调、教务、科研、学工、保卫、规划财务、基建校产、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组成,在校长和副校长领导下,发挥校级行政的职能作用。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者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所在二级学院(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
校长应当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明确机构名称、编制、职能,报理事会批准。
校长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行政处(室)室、教研室、其他教学教辅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作用。
第九条 校长根据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情况提出二级分院(或系)的设立方案,提请理事会批准,推动学校施行二级管理体制。
二级分院(或系)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应当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校长应当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领导负责制度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由名誉校长、荣誉校长、理事会成员、党委成员、副校长等组成,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行使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权的议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上级文件精神和理事会决定的措施;
(二)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招生委员会章程、就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三)教学、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的建议;
(四)对人事任免的建议;
(五)拟定学科、专业的设置或撤消;
(六)拟定行政、教学、科研等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消,并报理事会审定;
(七)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学生学习、生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贯彻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可根据议题情况举行1-2次,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时方可举行,并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议题的选择与确定。凡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可以成为校务委员会的议题。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可不提交会议讨论。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议题的选择,一般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与分管副校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确定。
(二)议题资料的准备。提交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就所议事项提供充分的资料和数据,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应一并提交。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晰;所提出的对策,应当切实可行;所提出的方案,一般应当有备选方案。
(三)会前的沟通协调。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协调后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出几个方案在会上如实汇报。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院领导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会商、协调,尽可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以便会议作出决议。
(四)会议通知及方式。行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内容,草拟会议通知并提交校长签发。行政办公室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五)会议的主持人。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主持。
(六)议题讨论程序。议题的讨论一般先由提交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情况,然后与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
(七)会议紧急事件处理。会议讨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如属必须紧急处理的事务,校长有权决定处理,可以缓办的由校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
(八)议题的决定。校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议题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九)会议纪要。行政办公室对会议议题和事项议决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后由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
(十)会议材料的归档保存。行政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材料进行保存归档。
(十一)会议纪律。校务委员会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扩散和传播会议讨论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学术科研有关的,应当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的意见;与师生权益有关的,应当听取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或家长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为便于安排部署工作,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主要内容是总结和安排工作,处理日常事项,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日常事务。校长或副校长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专题会议,由校长或者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专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第十六条 校长应当健全学校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校长及其校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制按照学校岗位责任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成行政责任追究对象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一)有关工作人员与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追究对象如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允许其自收到处理决定起一周内向监察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
(四)在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规程为我校行政工作遵循的基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可根据实际条件,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进行修订。